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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6年多来垫付近8亿元救命钱浙里垫付帮你申请这笔救助基金万帮基金

Sam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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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5日,浙江修订并出台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截止今日,救助基金又垫付了救助金3000余万元,使得全省379人次接受了该基金的帮助,2个月来同比增长23%。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作用是垫付浙江省范围内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全部或部分抢救费、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其实这件事呢,浙江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一直在默默地做,从2016年至今,已有近万个家庭获益,累计垫付救助金7.93亿元。

特别提醒,这笔钱属垫付性质,并非无偿给予,但它的出现是真的为了救命。如果符合条件,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1天内就可能争取到救助基金垫付给伤者的7天内抢救费用。

为让更多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救助基金的帮助,记者走访了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就救助基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解读。

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是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

如何申请救助

浙江省财政厅推出了“浙里垫付”场景应用办理业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办”和“掌上办”申请救助基金。只要符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申请条件的,均可一键申请,快速垫付,极大方便了受害人的申请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或者“支付宝”平台,搜索“浙里垫付”,登录并按要求填写信息,然后提交即可。

1、“浙里办”APP申请

进入浙里办— 搜索“浙里垫付”— 进入浙里垫付小程序— 按要求填写信息后提交。

2、支付宝APP申请

支付宝—搜索“浙里办”— 进入浙里办— 搜索“浙里垫付”— 进入浙里垫付小程序— 按要求填写信息后提交。

3.在医疗机构申请的基础上增加“第二入口”

,明确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作为主体发起垫付申请。

抢救费用的垫付流程

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治疗,可以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在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前,应对抢救费用进行预审。涉及跨区域抢救案件的,应经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予以垫付。

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并告知医疗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新版《办法》有哪些更加有益于群众利益的修改

新修订的《办法》,扩大了垫付对象,新增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

外地车辆或外地人在浙江境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属于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参照适用。拖拉机等农机事故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均可申请救助基金主体。

在垫付时间上,将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延长为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在审批时间上,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业务由3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涉及跨区域抢救案件的,应经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予以垫付。规范跨地区抢救案件的工作流程,解决群众切实需求。

新《办法》还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开展一次性困难救助。

救助基金的来源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孳息;

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社会捐款;

其他资金。

特别提醒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于伤者的抢救刻不容缓,但往往会出现大额费用难以筹集等情况,直接影响伤者救治。救助基金就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可以在这个危难关头帮助受害人垫付救命钱。该基金在扶危救急、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

新《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应当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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