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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下午3:00至2018年8月1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刘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 56 人,代表股份 4,532,038,493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45 %。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 23 人,代表股份 4,407,241,496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股份 124,796,997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92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全程监督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关于子公司深圳市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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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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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莹 、范秋萍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