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乐视网旧账未了投资者索赔457亿元乐视代购佣金是多少
本报记者 罗辑 北京报道
日前,曾为乐视网提供过IPO保荐、2016年定增保荐承销的三家券商相继公告称,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证券投资者诉请判令乐视网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项(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共计人民币45.71亿元。这三家券商则作为除乐视网外的二十名被告之一,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开信息显示,除披露涉诉公告三家券商外,该案被告中的中介机构还有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据部分乐视网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介绍,乐视网案尚未收到法院发来正式的开庭时间。“春节(假期)前,法院应该会组织一次证据交换,正式开庭应是春节假期之后。”
定增项目中介被诉请连带赔偿责任
乐视网财务造假案案发以来公司股价暴跌,并最终退市,对持有乐视网的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大量投资者走上漫长的维权和诉讼之路。
随着2019年中国证监会对乐视网及贾跃亭立案调查,两年后,2021年4月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乐视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乐视网以及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出行政处罚,投资者对乐视网、贾跃亭乃至中介机构的民事诉讼也进一步推进。
整理券商披露的涉诉公告可以看到,乐视网投资者认为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权益受损,不仅要求乐视网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要求3家券商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上述21名被告共同承担该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之所以将几家中介机构也列为被告,是“由于目前乐视网已退市,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恐怕不具有赔付能力,而投资者认为,乐视网、贾跃亭之所以能连续十年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股票,是因为中介机构出具了失实的专业文件,应该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臧小丽对《中国经营报》记者提及,乐视案法院审查的重点将会是中介机构、独立董事、其他高管对投资者的责任界定问题。
“非公开发行的文件,也是公示的,所有的投资者都看得见,并不是仅提供给发行对象。”臧小丽强调,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投资者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文件,会选择继续持股或者买入,这意味着这些材料文件会影响市场上所有投资者的决策,也会影响乐视网的股价。
据2021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乐视网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示,证监会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以及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的多项违法事实。
这其中,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全程参与了彼时的发行工作。其中一家在近期亦被立案。
记者通过对乐视网自上市以来到退市前长达10年发展的梳理发现,参与2016年定增项目的两家券商,其中一家在2017年及此后数年为乐视网提供持续督导,另一家则在2015年末乐视网的一起并购项目中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此后又在乐视网拟并购乐视影业100%股权的资产重组项目(该项目最终终止)中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记者注意到,除了涉诉的三家券商外,华泰联合曾为乐视网2014年度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职责。但是华泰联合并未涉诉。对此,臧小丽提及,证监会认定的乐视网的相关违法事实中并没有提到2014年的并购案信息披露违规。
另一位有近30年二级市场投资经验的资深市场人士告诉记者:“上市公司聘请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机构分为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一般涉及股票发行项目,财务顾问则是涉及并购重组案。后者在持续督导并出具督导意见、核查意见时,一般会声明其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投资建议,相当于免责声明。”记者查询发现,华泰联合对乐视网出具相关年度(2014年、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时,确有声明与承诺提到“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介机构责任边界之辩
乐视网财务造假的时间之长令市场震惊,而此次诉讼案的原告人数达到两千人、列入被告并被诉请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中介机构高达6家,均较为少见。
事实上,近年来,在证券发行虚假陈述案中,因发行人无力支付相关赔偿,同时中介机构在相关案例中也存在未能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专业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并具有支付能力,越来越多投资者诉请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现乐视网投资者列出6家中介机构诉请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也在情理之中。但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介机构归责问题仍在不断探索和明确中,同时,在乐视网该诉讼中,投资者将定增项目的相关中介列为被告,也引起了法学专家和在一线的证券律师的不同看法。
对于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介机构归责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一庭三级高级法官丁宇翔在《环球法律评论》上发布署名文章,文章中提到,从因果关系看,中介机构在对外的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方面可能基于原因力的不同,或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或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从主观过错看,有故意时,保荐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其他中介机构承担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有过失时,保荐人就其专家过失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且适用过错推定;对其非专家过失则承担按份责任。其他中介机构就其专家过失,承担比保荐人更小的部分连带责任,同样适用过错推定;对其非专家过失,则承担按份责任。中介机构对外承担的虚假陈述赔偿责任,需要在综合考虑因果关系、故意、专家过失、过失程度等基础上予以确定。
在乐视网上述诉讼中,就投资者诉请定增项目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甦在“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介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上发言提到:“上市公司要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但《证券法》的公开是指公开发行,承担的信息公开责任主要是公开发行股票。本案的公开实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2016年对4名投资者的非公开发行,一部分是对市场公开。2016年8月4日的公告对市场存在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很低的。即使在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直接影响的是认购的4名投资者而非二级市场。此外,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对第三人和市场没有责任可言。《证券法》中的连带责任是对委托合同的超越,中介机构对市场有一定的担保责任。但对于非公开发行,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主承销商对于市场其他投资者不承担责任。”
对此说法,有证券律师并不认可,在其看来,定增项目的中介机构同样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律师提及:“学者的观点仅是参考,最后由法院判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也在上述研讨会中提出:“证券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只是在发行对象上有所不同,但非公开发行同样对公开市场有较大影响。”此外,记者试图联系参与2016年乐视网定增的相关机构,但截至发稿暂未得到回应。从公开信息来看,该定增涉及多家公募基金公司,而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相关公募暂未披露与这一起乐视网有关的涉诉公告。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不过,就在日前,市场有传闻称,证监会从1月18日起不再接收涉诉的6家中介机构的新申报材料。该消息暂未得到相关方面的证实。Wind数据显示,截至1月20日,相关中介机构涉及的IPO项目暂未出现中止审查的情况。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