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门槛将大幅降低新三板公司也可适用
外资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门槛将大幅降低新三板公司也可适用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如今已经扩展到了多个层面。
近日,商务部拟大幅降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门槛,也被认为是近一段时间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近日商务部会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5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战投办法》也是一则见证了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政策。2005年12月,为积极稳妥开放资本市场,有序引导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战投办法》,对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过,商务部也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战投办法》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有必要对现行规则进行修订完善。
记者了解到,从市场反馈的问题来看,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投资门槛较高。例如,禁止外国自然人进行战略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低于10%;对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要求高;设定了36个月的持股锁定期。
二是投资方式较少。仅规定了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对要约收购等方式未作出明确规定,且不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三是管理体制与现行改革不衔接。《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或备案,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战投办法》对此未作出衔接性规定。
而此次推出对《战投办法》的修改正式对应解决上述问题。不过记者了解到,事实上这已经不是首次有关部分想要推动修改这一政策,商务部曾于2018年7月就修订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但修订过程中,《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9年先后发布,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出现了较大变革。为保障《战投办法》与新法衔接顺畅,商务部对修订方案再次做了相应调整。
那么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有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记者了解到,《战投办法》修订草案共2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明确适用范围。
大幅降低投资门槛。
明确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
降低对非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或其全资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从拥有1亿美元资产或管理5亿美元资产的要求,分别降至5000万美元和3亿美元。
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2个月,《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消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明确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持股比例或预定持股比例有更高要求的,应满足其要求。
增加投资方式。
将要约收购方式纳入适用范围,明确相关办理程序,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放宽跨境换股条件,以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或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持有或者增发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
落实国发﹝2018﹞ 19号文件精神,明确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参照适用。
与此同时,商务部也表示此次修订的另外一项核心是创新了监管方式。具体来看,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相衔接,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作为实施战略投资的程序性要求,明确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未按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的事前审批和备案。
同时加强自律管理也更多得将选择权交给市场,商务部在修订草案中要求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战投办法》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而对于不尽责的中介机构,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点则是发挥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作用,规定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在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中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战投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