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制度大全)
大家好,关于基金管理制度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基金管理制度大全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医疗保障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社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储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中提取的收入;
(二)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
(三)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
(四)社会捐赠收入;
(五)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
(六)其他收入。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的60%作为省级社保专项补助资金,40%作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
省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由有关企业按照规定缴入省国库指定科目,并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中60%划拨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和其他收入直接缴入或者划入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第六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按照基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首先由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补充;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收益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仍不足的,申请财政预算追加。
第七条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下列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由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补充: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业和再就业资金。
第八条申请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根据用款规模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一)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应当报分管省长批准;
(三)使用额度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批准;
(四)使用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使用额度和规定用途拨付资金。
第十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值增值。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除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外,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第十一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每年年终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接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对违反规定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用于补助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其缴拨、申请、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新管理制度
创新评审及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创新的环境氛围,激发员工的创新潜能,提高集团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第二章创新类别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创新为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为了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所进行的一切有价值的、能够产生持久影响力的改进和创造活动,包括经营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第四条经营创新指公司在产供销过程中,进行的经营方法、程序、措施、渠道等方面的创新。第五条技术创新指为了提升各专项技术能力、技术水平而做出的各项改进、改善与发明(论文、专利)等:(一)产品技术创新:创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及开发新产品,节约原材料等;(二)工程技术创新: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运输及储藏等方面的改进或建议;(三)其它创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以及长期未解决的技术关键和质量关键等。第六条管理创新指利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而提出的建议、方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制度方面:制度改进、建设等方面创新;(二)组织方面:组织结构的调整、工作流程改造等方面创新;(三)机制方面:各种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的应用、引进、改进等方面。第三章创新评审及奖励机构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裁领导,总经办等部门总经理组成的创新管理委员会,领导集团公司创新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布创新需求,指导集团公司有关机构、人员的创新工作;(二)对集团公司重大创新项目进行评审;(三)对有关较大、重大创新项目进行奖励。第八条集团公司总经办代表创新管理委员会履行创新管理日常职责;总经办可召集创新管理委员会对创新工作进行指导,对创新项目进行评审。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创新奖励基金。总经办负责管理创新奖励基金。创新管理委员会可利用创新奖励基金对集团公司较大、重大创新活动进行奖励。第四章创新项目评审第十条申报评审的创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一)必须是已实施的;(二)经验证创造实际经济价值或取得良好管理效果的;(三)需附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等;(四)创造的经济价值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各部门、子(分)公司每月自行组织内部创新评审,并实施奖励;同时将两至三项重大创新项目报送总经办。第十二条总经办每月将送达的创新项目进行验证、整理,并将结果提交创新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创新管理委员会每三个月组织对集团公司重大创新项目进行评审,并实施奖励。第十四条创新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集团公司有关正式制度、标准当中,由有关部门、子(分)公司负责推广落实,并考核实施情况。第五章创新激励第十五条重大创新项目由创新管理委员会利用集团公司创新奖励基金实施奖励,每季度奖励一次。第十六条集团公司采取多样化的创新奖励方式,包括奖金、实物、带薪休假、公费旅游等。第十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团队创新,对做出贡献的创新团队实施团队特别奖励。第十八条各部门、子分公司每月应拨付一定额度专项资金用于对评审通过的创新项目实施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为集团基本制度,解释权归制度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权归集团总经办。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期三个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规定。以上仅供参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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