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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额还能大增吗

Wang 0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额还能大增吗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额还能大增吗 更新时间:2011-3-7 9:45:13   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累计超过5000亿元,是2009年末的一百多倍。结算额如此急剧增加和人民币升值预期有关。一旦预期结束,人民币贸易结算规模可能出现下降。因此如何夯实人民币跨境结算基础,是需要面对的挑战。

⊙李建军

根据央行的统计,截至2010年12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累计5000多亿元,是2009年末的36亿元结算规模的一百多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不过,现在规模的扩大和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存在很大的相关关系。一旦升值预期结束,人民币贸易结算规模将可能出现下降。未来如何夯实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基础,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挑战。我们认为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寻求突破。

第一,东亚区域贸易是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现实选择。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我国进出口中仍占据较高的比重。其中,欧盟目前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出口地区,2010年对欧盟出口占到近20%;日本目前是我国最大的进口国,2010年从日本进口占到12.67%。从总体上看,2010年美欧日在中国进出口中的比重分别占到了45%和32%。

尽管贸易规模较大,但是主要国际货币都形成了自己的贸易结算网络。美元几乎已经织成了一张全球的计价网络,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计价比重高达90%,欧元、日元和英镑在本国对外的贸易交往中的计价比重也在50%左右。可见,短期内在对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推进人民币计价结算的难度非常大。

相比较而言,选取东亚地区作为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规模的突破口则更加现实。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东亚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以2010年为例,东亚地区的东盟、韩国、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地区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分别达到了30%和28.8%,其对中国重要程度已经接近美欧日的水平。

而且,由于东亚地区多数货币即使已经实现了可自由兑换,但在贸易中使用自己货币进行结算的比例却少之又少。比如泰铢在本国贸易结算中的比重仅为5%,仍不能在贸易中发挥计价结算的作用。从中长期来看,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如期建成,中国和东亚各国的贸易规模一定会持续扩大,成为推动人民币发挥区域货币的作用保障。

在当代的国际货币体系中,如果一国能够成为某一地区或者全球的最终消费市场,那么该国货币成为贸易结算货币的可能性就很大。比如说,由于美国经济是消费型经济,成为世界产品的最终消费市场,因此推动了美元向境外的流动;而日本尽管是世界经济大国,但由于没有成为吸纳世界或者区域产品的最终市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日元的国际化。从这一逻辑推理,东亚也是推进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最理想之地。

尽管从总体上看,中国仍然是贸易顺差大国,2010年贸易顺差为1831亿美元,但是其顺差主要发生在对美欧贸易上。而在东亚地区,除了中国香港之外,中国对日本、韩国、东盟和中国台湾地区都基本保持了逆差,而且这种趋势不断在加强。2010年,中国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逆差总额达到了2276.53亿美元,是2001年358.82亿美元的6.34倍。中国在东亚地区所扮演的这种“最终市场提供者”的角色和地位将有利于人民币通过经常项目流入东亚各经济体,促进东亚地区各国对人民币的接受和使用,从而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规模的扩大。

第二,产品升级是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有效手段。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最终选择采取哪一种货币进行结算还是市场决策的结果,最根本的还是要看企业的结算货币选择能力。理论认为,企业进行贸易的商品差异化程度越高、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越大,以本国货币计价的可能性就越大。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贸易结构出现了显著转变:初级产品占中国总出口的比重不断下降,制成品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已经成为中国出口的主导产品。同时,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资本技术密集度的高新技术产品占的比重不断上升,从2001年逆差1.5亿美元上升至2009年的顺差6.7亿美元。

与此同时,能够反映一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贸易特化系数也从-0.10上升至0.10,这成为中国贸易结构不断优化的主要标志。但我们也要注意,在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加工贸易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贡献率很高,其中70%以上的出口来自于进料加工贸易,10%以上的出口来自于来料加工贸易,而一般贸易所占的比重很小,平均在10%左右。

中国出口的产品仍然主要集中在低技术和低附加值的产品方面,最能反映一国技术深度的加工工业产品和机械产品,特别是需要较高技术和规模密集型的自动化产品以及要求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研发投入的高技术产品在中国出口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

对于我国企业来讲,若想分享人民币国际结算的好处,就需要在产品设计、品牌创造和市场营销等环节不断提升产品价值,实现产品的差异化生产和销售。如上所述,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的产品出口价格弹性较小,产品的替代性较差,因此企业可以在高技术产品生产上充分利用国际分工带来的技术外溢效应,进行消化吸收,培育出自己的创新平台,开发出更多属于本国的核心技术,真正掌握技术发展的主动权,从而在选取结算货币时拥有更大的决定权。

第三,有效的清算体系是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基本保障。

畅通、快捷的清算系统是一种货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前提和基础。纵观当代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货币,美元、欧元,甚至日元都具有强大而高效的清算体系,这无疑巩固了它们的国际货币地位。比如说,美元清算的基本思路是境外支付、境内清算。

目前美元的跨境支付系统最重要的有两个,一是1970年上线的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二是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下的美国清算系统,即1976年正式投入使用的联邦储备通信系统。具有国际化美元清算能力的美国银行清算系统拥有多路接口,将来自不同通信方式的数据,依据指示中不同汇路、清算时间和地区转换成FEDWIRE和CHIPS所需数据,银行头寸处理中心在数据转换中随时监控到不同清算系统的账上余额。

按照以上清算程序,环绕世界一圈的美元清算在瞬间便可完成。欧元区也建立了自己的清算系统。欧洲中央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正式启动了TARGET2系统。TARGET系统建立了一个单一的共享平台,跨境欧元结算不再需要通过本国的央行进行。该系统可以正确而迅速地执行与央行货币政策有关的汇付,实施商业银行间巨额转账和大额清算交易,从而有效地减少欧元区内各商业银行,成员国央行之间的交易环节,在降低所有使用TARGET系统的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目前在人民币跨境清算上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清算行模式,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通过港、澳地区的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清算行模式主要是针对有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香港和澳门地区。这一模式下,人民币业务的境外清算行一方面被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的港澳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为这些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按协议为其办理人民币拆借业务;另一方面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相连,按照央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和拆借资金,与境内人民币市场建立人民币流动、清算渠道。

另外一种是代理行模式,亦即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其路径和目前美元等国际货币的清算模式相类似。由于境内商业银行是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并且在国内建立了覆盖面较广的行内人民币清算系统,因此具备国际结算能力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商业银行签署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利用境内代理行为境外参加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完成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和结算。

尽管跨境人民币清算体系基本已经建立了起来,但中国和周边很多国家/地区采取的是银行间一对一的代理账户行关系。利用代理账户帮助客户结算,存在时间长、效率低,不能解决双方货币头寸平补等问题。

我们认为,清算机制可根据经济关系、人民币交易量规模等指标为基础进行模式选择。可选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代理模式,即通过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实现跨境支付清算。境外银行人民币清算可以通过其境内代理行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中完成。二是考虑将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延伸至境外特定国家和地区,提供清算支付服务。此外,对于有一定政治敏感性的货币,如果不能够实现银行间互开结算账户,比如新台币,那么可以采取间接清算的模式,即通过双方认可的第三地建立清算渠道。

未来海外人民币业务清算可考虑利用以下模式:中资银行海外分行为当地银行同业的个人及企业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服务;其清算业务由中国香港和内地代理行共同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支持,提供包括人民币买卖、拆借和现钞等在内的各项清算服务;对于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尚不能提供的业务或服务,可通过代理、外判等形式,由中国香港清算行协助提供;对于当地没有设置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国家和地区,由中国香港清算行直接提供清算服务。

第四,政府间的合作和交流是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必备支持。

在对外贸易中提高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比重,还需要得到有关国家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否则很难取得成效。比如说,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但是,这不仅需要对方的企业和商业银行也必须接受人民币的结算,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方国家的制度要许可人民币在其外汇市场进行买卖,允许开设人民币账户而结汇。否则,人民币业务就是不合法的业务,境外企业也就不可能选择人民币进行结算。换句话说,人民币出境以后,如果没有对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承认,一切交易也是不合法的,这不是企业能够解决的。

在此过程中,应以双赢和多赢为基本原则,寻求本国利益和国际利益的平衡,使他国政府能够有热情和积极性参与中国政府的政策协调合作。自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正式推出以来,目前只有中国香港方面有配合内地开展业务试点的相关操作指引,个别经济体监管部门亦曾回应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视同外币结算、无需另外报批,但多数经济体对开设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结算的规定尚无明确操作办法,导致境外银行和企业不知如何操作。因此,我国政府可考虑对提供人民币结算便利的国家给予贸易关税的优惠,对该国政府和企业利用人民币对华投资也应给予外资投资的政策优惠等,在使他国参与和分享人民币国际化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共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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