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仓单“一女多嫁”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出炉_1
目前国内贷款中至少60%是抵质押贷款,但有关押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分布在《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商业银行法》中,比较零散,缺乏统一针对押品的规范指引。在此背景下,为了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5月8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押品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
银监会强调,押品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部分商业银行押品存在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使得风险缓释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此次《指引》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相关制度安排,指导商业银行规范和加强押品管理,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
建立押品清单,规范操作流程
《指引》共7章48条,强调商业银行应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审慎性、从属性原则,完善押品管理组织架构,加强押品分类、估值、抵质押设定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理,规范押品调查评估、抵质押设立、存续期管理、押品返还处置等业务流程。
不过,《指引》采取了原则导向的要求,即为银行改进押品抵质押交易提供清晰目标,但不提出银行应该怎么做。银监会内部人士指出,不同银行可采取不同方法实现监管要求,路径有所差异但都要达到监管要求。
上述银监会内部人士指出,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押品组织体系,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在押品管理中明确责任,风控、内审部门明确责任,押品估值、登记保管必须相对独立。对于一些小银行,人手不够,也应该满足功能独立的要求。
其次是要有一套押品清单。不能什么东西都可以做押品,要有一套清晰的押品可接受目录。押品分为房地产、金融押品、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类。其中,大银行可以对各类押品进行进一步细分。例如,房地产可分为商业用房、住宅,甚至如西方进一步细分为产生收入的房地产、波动性房地产押品等。
此外,银监会内部人士透露,今后从押品的调查,到抵押权设立,再到押品存续期管理,一直到押品处置,这些环节需要商业银行规范流程。每个环节要点、主体都要有一套安排。银行可建立一套押品IT系统。
重视押品估值,防范三方押品管理风险
银监会内部人士指出,此次《指引》突出强化了对押品抵押交易本身的风险管控。
据了解,前几年集中爆发的钢贸领域押品风险,主要发生在贸易融资的押品第三方管理环节。一些人拿了一批货,打着抵押品由第三方管理的旗号,重复出具仓单证明,到处向银行借款,爆发系列风险事件。
此次《指引》35条专门规定,如果押品有三方监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三方监管的准入条件,并且给出一个合格的第三方监管者名单,持续评估第三方管理能力执行状况。
由于贸易融资特性,银行自身做仓储管理并不现实,对第三方仓储公司管理抵押品风险如何防范?银监会内部人士指出,第一,商业银行要明确各类物品监管的第三方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自身风控、设施、管理能力。
第二,持续评估过去和本银行与其他银行是否发生过风险事件。第三,要有名单。第四,要求银行债务人、第三方签订完备的监管合同,确保监管方将押品资产和自有资产分离,禁止重复出具仓单的风险。
除了贸易融资中的第三方押品管理风险外,银监会内部人士重点强调了押品的估值风险。他表示,不同类型押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流程、估值频率不同。
对于房地产押品,银监会内部人士指出,在波动性比较大的环境中,房地产每个季度要估值一次;而对于金融押品,股票、债券每天都有市值,要采取盯市的原则,对没有市值的,要用相对合理的办法评估,银行自身要对评估结果负责。
估值的方法和频率确定后,对于抵质押率的设定,每一种押品的市场处置效率不同。一些虽然有价值但是处置有困难,抵质押率就要设置得相对较低。
最后,集中度风险是银行体系面临的最重要风险之一。如果贷款都是拿房地产做押品,那么房地产市场波动对整个银行资产质量就将提出挑战。银行还需要做压力测试。
鼓励创新,遵循业务可持续原则
为了进一步疏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拓宽小微、三农融资渠道,近年来放宽抵押品范围的呼声渐高。
按照现有《物权法》,一些理论上无法作为质押品的权利,近年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试点创新较多,为金融机构接受这些抵押品提供了评估、登记和后续风险管理上的可操作办法。
例如,2013年,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林权抵押贷款试行意见》;2016年,银监会与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此外,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还联合发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及《农民住房财产权试点暂行办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与国家鼓励创新的总基调保持一致,无论银行做创新押品业务,还是传统押品业务,都需要遵循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流程,保证业务可持续性。(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