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天安财产保险中信银行天安财产保险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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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金融大夏所有权归谁中国资本最雄厚的公司中信下属几个保险公司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天安金融大夏所有权归谁天安金融大厦的所有权归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自2006年起开始走向物业资产化,作为资产保值增值方式的一种形式,它试图通过投资物业活动,增强产权价值并提高物业经营的运行效率。在此背景下,该公司通过投资中信泰富集团和财富证券投资基金,逐步收购了天安金融大厦的100%股权,从而拥有了该大厦的所有权。天安金融大厦是北京市朝阳区的标志性建筑之一,是一座集商业、办公和停车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高级建筑,如今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大厦是北京金融中心CBD东区的核心区域之一,也是众多大型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的所在地。
中国资本最雄厚的公司华润集团
华润集团总部位于香港,是香港四大中国企业之一。华润集团的前身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香港设立的地下运输站。当时,它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949年前,公司正式改组,更名为华润总公司。1983年,公司改组为华润集团。2003年,华润集团受国资委监管。
目前,华润集团共有6家上市公司:华润电力、华润水泥、华润医药、华润燃气、华润啤酒、华润置地。截至2018年底,华润集团总资产达到1.4万亿元。
在今年的500强榜单中,华润集团以919亿美元的营收和34.74亿美元的净利润位列第80位。华润集团2018年营业收入6085亿元。2019年上半年,华润集团实现营业收入3010亿元,同比增长5%;实现净利润367亿元,同比增长31%。华润集团旗下拥有华润万家超市、一宝水、万象城、雪花啤酒等知名品牌。
保利集团
提起保利集团,最值得称道的是,2000年,该集团以2800多万元的资金,拿下了英法联军掠夺的圆明园文物。到目前为止,流落海外140多年的国宝了,终于回来了。
保利集团公司的前身保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它最初负责军事装备的净出口。如今,保利集团的业务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房地产开发、文化艺术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其业务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9年7月,保利集团和中国丝绸工业集团重组,中国丝绸工业集团并入保利集团。
在2019年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上,保利集团以462亿美元的营收和14.95亿美元的净利润位列242位。截至2018年底,保利集团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此外,集团还拥有11家二级子公司、5家上市公司和近10万名员工。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第三家公司,即中信集团,实力不可低估。中信集团由中国前首富荣毅仁于1979年创立。业务主要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房地产、工程承包、机械制造、能源工业等领域。其主营业务是金融,属于大型金融中央企业集团。2011年,中信集团重组为国有独资企业。
在2019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中信集团以706亿美元的收入和45.66亿美元的净利润位列137位。截至2018年底,中信集团总资产达到6万亿元。中信集团旗下有中信银行、中信证券、华夏基金、天安保险、中信资产、金石投资、国安建设、中信建设等子公司。它有175家一级子公司,几乎覆盖所有行业。比如,就像韩国的三星集团一样,只要你能想到业务领域,几乎所有的中信集团都能找到。
招商局集团
四大财团中历史最悠久的公司是招商局。招商集团成立于1872,总部设在香港。1872年,晚清大臣李鸿章创办了华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招商局成为香港最早的居民企业,也是香港四大中资企业之一。2018年,招商集团实现营业收入6499亿元,比上年增长11%。全年利润1450亿元,净利润1073亿元,比上年增长10%。截至2018年底,招商集团总资产达到8万亿元。
在2019年世界500强企业中,招商集团以459亿美元的收入和44.68亿美元的净利润位列第244位。招商银行收入550亿美元,净利润121.8亿美元,排名第188位。招商局集团也已成为拥有两家财富500强企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基于以上分析,华润、保利、中信、招商四大央企中,哪一家实力较强?总资产方面,招商集团以8万亿元排名第一,远远超过其他三家央企;规模方面,招商集团以总收入近6500亿元排名第一,华润集团排名第二,中信集团排名第三,保利集团排名第四。因此,招商集团整体实力雄厚
中信下属几个保险公司中信集团旗下控股或参股保险公司约有4家。除中信集团旗下子公司中信股份参股的天安保险外,还有其全资子公司中信信托参股的泰康人寿、中德安联,以及中信集团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的信诚人寿。4家公司如4颗棋子,散落在寿险和产险的中资和合资领域。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没有遗产税了,还需要保险金信托吗
作者|尹泰芬
来源|尹泰芬(ID:tinafen2010)
跨界团队长|北大经硕|财经博主|法系保险经纪|专栏作者原文在我的公众号:broker_Tina
微信:tinafen2010
原文题目:如何快速了解保险金信托(三个基本问题)
好久没有写文了,千言万语萦绕在脑间,却始终没有总结和输出内容。
那天看到一篇文章,实在不敢苟同,于是乎,心痒痒的,还是决定把近期热门的话题整理输出,希望提供一种思路(主要针对三个基本问题进行解答)
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本文有答案)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偶尔有人问,找时间再写)
一、保险金信托是谁的最爱
保险金信托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创新金融工具,由保险产品提供风险保障、由信托合同提供财富保障的一种资产安排方式。这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跑马圈地的“新式武器”,哪家还没有,那得抓紧了。
目前,中德安联(联合长安信托)、同方全球(联合中信信托)、天安人寿(联合中融信托)、平安人寿(联合平安信托)、友邦保险(联合中信信托)、中信保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中意人寿(联合昆仑信托)等公司均已推出类似产品。
保险金信托相较于家族信托模式(起步3000万),进入门槛低,可通过保费与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作出定制化信托方案,一般300万保费起可以定制(可选择趸交或期交保险方案),当然,每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和保费要求不同。
二、保险金信托适合哪类人群配置呢
就是面临下列问题的人可作为提前资产安排的一项选择。
举个栗子:
这部分内容比较复杂,容我有机会再详细写一篇。
三、保险信托有哪些特点呢
四、理清三个基本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保险金信托,我们先理清三个问题后再详细阐述。
谁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上三个要素决定了一份信托合同是否成立。
那么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我们先看看网上某位作者的定义。
这个定义对吗?
接着这位作者接着说,
因此推导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确定的,这个理解对吗?
1、到底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谁?
保险金信托的由两部分合同组成,一为保险合同,受保险法约束;二为信托合同,受信托法约束。
为了更好的了解总体结构,请查看下列图示。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主要保险产品为年金或高杠杆终身寿险),通常要求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等保单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后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并详细定制信托计划。
此时,投保人成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签订信托的目的本身就是传承投保人的意志,并使其延续和履行,而非保单受益人的意志延续。
那么设计保险金信托计划后,若投保人(委托人)身故,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情形一,若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计划,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执行。
情形二,若投被保险人不同,若受托保单的投保人进行变更,新投保人撤销该保单或是将该保单的受益人由信托公司变更为其他人的,信托项目提前终止。
因此,如果想贯彻投保人的资产规划的意志,最好设立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较为妥当。
2、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如何规定信托财产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指信托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因此信托财产不一定是实际财产或实物财产,也可能是一种权益权利。
网上这位作者说到,因为保单有可能退保,所以为不确定财产,因此信托不成立。
当保险合同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信托财产为一份远期保险金权利。如果投保人退保,可撤销信托合同。投保人可在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信托是否可撤销或更改,如约定为可对信托进行撤销或更改,委托人有权对信托合同撤销或更改,信托撤销不需要缴纳费用,但信托内容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政策。
目前可作为信托财产的除了现金、部分贵重物品和合同收益权等以外,房地产、股权等还未纳入信托财产范围。因为所有权的转移部分在实操过程中有相当大的难度。
3、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上述描述可以理解为保险法要求保单受益人须为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以上是保险法法律条款中“受益人指定”的规定。
保险法什么时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呢,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结合两部法律的两个条款规定,受益人的指定仅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被保险人指定即可,至于是否一定为自然人,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是合法合理的。
五、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有人会担心信托资产进入到信托公司后,若信托公司倒闭破产,信托资金会不会受影响的问题。
信托公司本身问题不会导致信托不能正常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据此,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作出了保障规定,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本身债务、破产等影响。换言之,即使信托公司发生问题,信托财产仍然不受影响。
二、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综上,信托法不仅从制度上保障了信托财产不与受托人本身资金发生混同,不受受托人本身债权债务的影响,保证了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资质能力的消极影响;而且在前一受托人发生困难或者类似问题导致不能正常管理信托事务时,信托法规定了其退出与继任机制,同时赋予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变更、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两者结合为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本身问题影响。
今天主要针对保险金信托的基本问题,通过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
有没有觉得枯燥?
没事,
这些条款你会有用到的时候。
很多人可能对另一个话题更感兴趣,比如为什么/如何有效配置保险金信托的话题。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配置,这不是标配,是一种选择。
选择了一种资产配置方式,就选择一种生活方式。
我们下一篇文章见。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