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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负责人代客理财长达六年,交易金额过亿,被罚20万。申辩已过处罚时效,终未躲避打击! | 案例2023年第1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3-01-03 06:53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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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负责人代客理财长达六年,交易金额过亿,被罚20万。

2022年12月29日,云南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营业部负责人肖某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营业部负责人代客理财长达六年,交易金额过亿,被罚20万。

代客理财长达六年,交易金额过亿,被罚20万

当事人:肖某某,男,1981年8月出生,住址:云南昆明。

当事人肖某某2007年9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X证券昆明证券营业部,先后担任客户经理、投资顾问;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就职于T证券公司,任营业部负责人。

2014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当事人私下接受客户王某委托买卖证券,累计交易总金额5988.74万元;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当事人私下接受客户李某委托买卖证券,累计交易总金额5146.33万元。当事人未取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据《证券法》第210条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辩称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试图躲避打击!

当事人肖某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立案后未及时告知;二是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三是部分证据合法性存疑;四是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的时间区间、交易操作人、交易的计算方法标准等事实认定不清。

监管部门认为:其一,我局立案后给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符合相关规定;其二,当事人私下接受客户李某和王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在2020年8月仍存在私下接受王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其三,我局收集的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其四,相关询问笔录、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私下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事实清楚,交易的计算方法标准清晰。

综上,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肖某某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2年已发生8起代客炒股处罚案

从对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政处罚看,有两个点是需要注意的:

一是罚金相对较重。罚款金额最高可为违法所得的10倍。

二是佣金提成可认定为违法所得。代客炒股的违法所得不仅包括收益分成,还可以包括因委托交易带来的佣金提成收入。

具体处罚案例梳理如下:

1.【行政处罚】2022年10月,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林某锋,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林某锋接受张某婷、吴某英、周某卫、陈某等四名客户的托,使用其个人两台电脑,操作上述四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林某锋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依规,监管部门对林某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监管措施】2022年7月,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赵某,被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违规行为。

3.【行政处罚】2022年6月,某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柳某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柳某某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获取八名客户的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累计开展证券交易2892笔。交易资金均为客户自有资金,柳某某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但从G证券取得佣金提成收入2282.99元。2020年6月,G证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柳某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了处分。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82.99元,并处以11414.95元罚款。

4.【行政处罚】2022年5月,某证券分支机构财富经理万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1月14日-11月29日期间,万某接受客户赵某委托开始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双方未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资金60万元,累计交易9178.43万元,合计亏损18.81万元。万某没有获取收益分成或其他报酬,没有违法所得。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5.【行政处罚】2022年5月,某证券分支机构老总周某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7年8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周某某私下接受客户马某琼委托,通过尾号为8601的手机操作马某琼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买卖股票263笔、成交金额1861.87万元。马某琼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周某某无违法所得。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6.【监管措施】2022年4月,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李某,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

7.【监管措施】2022年3月,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杨某某,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未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清理受托买卖股票事项。

8.【行政处罚】2022年1月,某证券分支机构营销总监梁某某,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经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梁某某私下接受王某娟委托,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累计成交金额501.6万元。梁某某无违法所得。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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