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15.4% (央行下调贷款利率,15.4%大限再收缩)_1
LPR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继续下压,又牵动了敏感的消费金融市场定价机制。
1年期LPR松动,民间借贷利率下调,再次拉开与消费金融利率上限的差距。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下调至3.8%,上一期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维持不变。这是1年期LPR连续20个月首次下调,也将直接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下调。
利率下行趋势依旧,不排除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利率空间也会持续收紧。在普惠金融和让利实体融资基调下,消费金融市场的利率空间变得更加敏感。虽然金融借贷利率保持市场定价的独立性,但利率下行的渗透效应也已十分明显。
民间借贷利率下调
自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取消两线三区规则,采用LPR计算后,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调。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利率变动或多或少影响金融市场利率定价,消费金融的指导利率上限也由此前的36%下调至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每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新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则实施以来,已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按照此前的一年期LPR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如今,一年期LPR降至3.8%,相应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15.2%。变动浮动较小,但LPR松动,利率下行趋势显现。
在金融利率市场化语境中,民间借贷利率变革,金融机构和助贷平台也担忧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限制会影响金融借贷领域。毕竟该4倍的LPR相比24%就已降幅较大,金融机构根本不愿意看到该规则适用金融借贷,况且LPR还可能会继续下调。
除了民间借贷利率调整带来的渗透影响,利率市场下行趋势也会增加消费金融定价压力。此前,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召开工作会议时就指出当前利率定价秩序总体稳定,人民银行深入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明显降低,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消费金融是拉消费、促内需、稳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务实体经济必不可少的金融工具,因此利率政策导向也让消费金融的定价机制变得更加敏感。
目前,消费金融领域在监管政策约束、市场主体自律、消费者权益诉求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利率上限相比前几年降幅明显,以24%为上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助贷平台正在全力扩大利率低于24%的资产占比。
消费金融定价承压
消费金融市场定价具备独立性,但外源性的利率政策影响,也难以忽视。
例如在一些金融借贷纠纷中,部分地方法院仍采用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审判案件。此前就有法院认为应该按最新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利率的上限为15.4%,约定年利率为15%,故其利息和违约金合计应按年利率15.4%计算。
在民间借贷利率加速冲击金融市场时,最高法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不适用金融借贷。最高法曾在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表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地方金融机构都不适用了,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等金融机构利率规则独立性不言而喻。
随着司法定调后,关于金融借贷的审判也遵循市场化原则。这时当借款人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金融借贷利率进行调整,法院多支持按照24%界限判定。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利率从适用范围来看规范的是民间借贷市场,然而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信用卡的相关借款纠纷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依然参照以往的两线三区进行审判,即以24%为标准确定金融借贷利率上限。
目前,无论是监管、消费金融公司,还是法院,都倾向把以往36%的利率上限压缩至24%,当然这可能仅仅是阶段性下调。翻阅裁判文书,会发现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因息费太高被法院驳回相关诉求,消费金融公司甚至主动向法院申请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息费。
LPR是消费金融产品定价的参考标准之一。一般市场上的消费贷产品利率构成是由合同签署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一定的定价空间形成,LPR的变动可能也将从利率机制底层影响消费贷定价。
LPR、民间借贷利率双双下调后,消费金融的利率是否回撤不得而知,但机构的展业肯定会变得越来越谨慎。一方面审慎定价,强化压力测试,另一方面引导平台优化客群结构,向精细化运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