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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成长能力信托公司成长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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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优缺点及建议信托成立时间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产品风险大吗?保险金信托发展现状?信托的优缺点及建议首先,从信托公司成立的角度而言,信托产品相对于私募基金更有保障,形成了行业内所称的“刚性兑付”的现象。信托公司经过六次整顿,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清理固有投资、并申请换发新的金融牌照。信托公司十分“爱护”来之不易的信托金融牌照,信托产品到期后,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这也成为了信托行业内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刚性兑付”能给予投资者信心,让投资者安心。

其次,从收益而言,信托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大约8%,相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更具优势。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期限短、安全性高、投资门槛低,但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较低,一般在3%-5%。这样的收益无法于现今的通货膨胀率相抗衡。在相对安全的情况下,信托产品的收益不仅能够使投资者的资金保值,还能取得一定的收益。

最后,从资产管理而言,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与投资者的信托资产是分开管理的,同时,在各大信托公司网站都会公布每年的会计年度报告。资产的独立性使得投资资金与受托人的资产分离,并通过会计年度报告了解各信托公司的运作情况。而且每项信托计划都有各自的成立公告等相关公告,让客户足不出户就能了解信托计划的进展情况。

信托成立时间国家信托公司建立时间是1979年,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

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

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产品风险大吗?主动管理信托也是存在一定风险,在风险纰漏内容上纰漏的风险都有可能发生,看概率大小,一般发生的概率比较小。还有一些关于尽职尽责的问题,只要做到尽职尽责,问题不大,当然也有可能发生问题,看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如果有足额的抵押质押物和强担保的话,也是没什么大问题的。

1.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优势明显

资管新规出台后,信托公司开始向主动管理型产品转型,因为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融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更能体现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项目的优劣直接考验信托公司市场竞争力,更影响信托公司的口碑。因此,主动管理型受重视程度更高。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因主动管理不善导致信托亏损,信托公司要负全责,因此主动管理类产品信托经理都是公司权威人士担任投资顾问。

2.信托牌照稀缺。

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信托通过债权、股权、收益权、债权加股权等组合投资方式,将信托资金投向民生工程、能源、文化产业等优质行业的优质企业及项目,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大大降低了单一项目的风险。另外,所有债权和股权项目都会经过信托严格的风控流程,对债权类项目要求有足额抵质押物,确保还款来源充足,股权类项目则要求实际控制人出具业绩承诺及回购承诺。

4.一般次级提供流动性支持

产品采用结构化的方式,客户认购优先级份额,由指定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在信托产品存续期内,次级受益人应随时按照信托公司的要求追加自有资金为本信托提供流动性支持。

保险金信托发展现状?作为新兴的业务方向,保险金信托在近年来获得了较快发展,同时紧跟市场变化,业务模式不断迭代升级,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业务需求。

一、对接财富管理需求,保险金信托成绩亮眼保险金信托产品受众以高净值人群为主,20世纪90年代初,业内已有关于保险金信托的探讨,但当时国内还未有足够的市场与客户基础,因而仅限于业内的讨论之中。

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财富日益累积,高净值客户群体日益壮大,保险和信托机构开始探索发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同时,伴随着家族信托产品的问世与快速发展,作为家族信托分支的保险金信托开始真正的落地,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根据《中国保险金信托发展报告》,近几年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数量呈现明显增长态势:从2014年仅有10位,至2017年已有超千位客户设立了保险金信托计划,涉及信托资产超50亿元,约占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的10%。尤其2017年以来,保险金信托业务发展明显加快。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有6家信托公司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规模达到3.52亿元,业务单数到达1023单,这对一个新兴的业务而言已是相当亮眼的成绩。

二、紧跟市场需求,保险金信托模式持续升级为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业务需求,我国保险金信托已升级出诸多模式。目前市面上主要有3种业务模式,1.0模式、2.0模式和3.0模式。我国现有市场以前两种为主,多是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

1.0模式降低了家族信托门槛,利于财富灵活分配。在1.0模式下,保险与家族信托均成立后,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保险金进入家族信托后,信托公司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身故保险金理赔后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负责保险金后续管理和分配。

2.0模式是保险与家族信托均成立后,投保人、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继续缴纳保费。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托为被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和管理分配保险金。

3.0模式是家族信托成立后,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购买保险,订立保险合同,由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都为信托公司。该模式从投保阶段、保单持有、理赔之后3个维度为客户家庭的保单提供全方位托管服务,使得大额保单+信托组合真正成为中高净值客户家庭财富保护、传承、保值增值的最佳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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