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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布!解读“前海金融30条”,这些政策吸睛-前海小微贷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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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从7大领域提出了30条金融改革创新举措,并明确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金融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体系更加完善,金融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彰显。

2021年9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发布,前海合作区总面积扩容8倍,金融业对外开放持续加码成为焦点。一年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在深港两地同步发布。在业界人士看来,“十八条”措施正是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的具体行动,对深化深港金融领域务实创新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前海合作区迎来“30条金融改革创新举措”,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政策与实践研究所实践教授及所长、香港国际金融学会主席肖耿看来,“30条”主要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的升级,各个金融领域都有创新,一个正面的信号值得留意,内地监管、政府都在想办法提升金融对深港合作的支持。

人民银行进一步表态称,接下来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工作,在粤港澳大湾区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推动大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

亮点一:优先开展服务民生领域金融创新,

涉及港人内地开户、居民信用共享

此次《意见》在民生领域金融创新是一大亮点,包括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开展信用融资等。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2019年3月,深圳已启动开展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试点。2022年9月,试点银行由此前的一家拓展至五家。截至2023年1月末,深圳市五家试点银行为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账户量已达20.10万户,累计发生资金交易100.49亿元,占大湾区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户总数、资金交易总量的95%左右。

《意见》提出,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类、III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同时,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加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

深圳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振此前接受南都专访时表示,“港人港企在内地工作、生产、经营,其实都有大量金融需求,数据在现代征信业已经变成了金融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其中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数据不互联互通。”

针对信用融资,此次《意见》提出在一定程度内的居民信用状况共享、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等举措。“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同时,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港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探索深港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和香港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

此外,《意见》还提出,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创业。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鼓励提升前海合作区内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港籍从业人员比例,扩大港籍专业人士专业能力辐射范围等。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前海合作区担负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两大功能,既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进一步深化国内金融经济开放试点。《意见》也主要围绕这两大方面展开,相当部分新举措旨在支持香港金融企业、个人在内地的业务发展,包括港资银行在国内开展业务、港人在境内投资理财等,提供了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更好参与国内经济发展过程中。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发展与国资国企研究所执行所长余凌曲认为,政策的一个重要的亮点是围绕香港居民在内地生活、创业等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包括开立银行账户、提供信用贷款等,解决当前深港合作的痛点问题,让香港居民、香港企业进入前海、进入内地没有了后顾之忧;另外,在前海开展资本项目开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方面有更加明确的国家政策支持,包括提出支持前海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利用离岸账户更好打通与香港的跨境资金通道。

亮点二:跨境金融领域先行先试:港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扩大、允许券商跨境融资

“30条金融改革创新举措”的第二个重点旨在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在跨境金融领域先行先试,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其中,扩大各金融领域跨境及业务创新吸引眼球。针对港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意见》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经香港持牌金融机构授权后,向其内地客户转发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包括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注册为“注册机构”的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为内地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支持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在境内开展跨境业务试点、承销熊猫债业务等,对相关业务明确相应监管政策。

证券业金融机构方面,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过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依法利用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等)平台进行融资及开拓海外业务,以及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优质地产及基础设施项目在香港上市及进行融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前海合作区内期货公司在特定品种业务上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担保、增信支持、内保外贷等。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基金公司积极参与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

肖耿表示,“30条金融改革创新举措”主要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把可以做的事情提出来了,可以说是一个升级,其中一些系统性的制度安排没有太大的突破。他解释道,金融体系的改革比较复杂,当前“30条”在各个金融领域都有新的创新,但方向还不是很清楚,例如金融机构、个人、企业可以直接受惠不是特别明显,外资金融机构是可以开展在岸业务,是否进军内地主要还是看利润前景。他认为,“30条”释放了正面积极的信号值得留意,内地监管、政府都在想办法提升金融对深港合作的支持。

他讲到,此前主要鼓励科创、实体企业在港上市,允许证券公司境外上市作为落地前海的证券公司的配套,还是很有吸引力的。

就深港债券交易,《意见》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在香港直接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证券产品。

同时,明确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区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针对合作区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险、养老险、航运险、信用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

对于内地金融机构而言,余凌曲表示,迎来多项利好,一是拓展国际金融市场业务,如在香港配置海外资产;二是把握政策机遇加强跨境金融领域创新,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三是从香港吸引国际资本、金融人才等高端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机构竞争力。

亮点三:深港私募通机制:探索降低香港投资者准入要求、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2012年,前海在深圳率先启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此后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WFOE PFM)试点也先后落地并推广复制到深圳全市。

QFLP和QDIE试点成功实现境内外私募创投资本双向循环,此次《意见》首先着重提升双向股权投资申办流程简化及香港投资者准入要求。允许前海合作区面向香港开展跨境双向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办流程,进一步拓展投资范围,探索降低香港投资者准入要求。支持深港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合作区联动发展。

其次,“新措施”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质以及直接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资质的机构主体运作一年后直接申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资质。明确香港投资者的非居民税收地位。

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值得留意。《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拓宽行业退出渠道,增强流动性,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曾刚表示,促进内地的制度性开放是此次“30条金融创新举措”很重要的特点,具体试点业务包括跨境证券服务、跨境私募、深港通等政策是当前金融领域管道式金融开放的延续,新政加大双向的开放,本身也是金融领域改革的目标,但开放过程一定要在监管可控范围之内。

亮点四: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允许前海符合条件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

在《前海方案》中,前海合作区担负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两大历史使命。

此次《意见》第四重点聚焦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在银证保领域,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基金销售公司、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内地业务。

肖耿向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香港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做离岸业务,原来也是可到内地来,国内对外资金融机构一直是很欢迎,但外资金融机构在内地的市场份额都比较小,银行业不到2%。港资金融机构在前海开展在岸业务需要接受内地监管,同时,内地居民通过这些机构办理跨境业务,同样也需接受监管,因此风险相对较低。从规模和经验各方面来讲,开展在岸业务没有太多优势,但内地市场带来的机遇无疑吸引力十足,实际上,监管还是为香港打造国际跨境财富管理中心,提供了便利,对内地市场和机构的影响有限。

金融对外开放还包括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有效路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业务。便利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在真实业务背景下灵活开展跨境融资,放宽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将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50%扩大至80%。

余凌曲认为,政策的后续落地,首先是监管协调、规则衔接问题,内地与香港法律与金融监管体系不一致,将影响业务正常开展;还有风险防范问题,跨境金融发展伴随着跨境资金的高频、大规模流动,对打击热钱、反洗钱等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此外,《意见》提出,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机制。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拓展离岸账户功能。在账户隔离、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内稳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肖耿表示,允许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机制带来了比较大的发展机遇,当前国内跨境支付平台数量很多,不过在外汇管制前提下,探索离岸账户功能,则需要以配套的外汇制度才能更有效率。

亮点五:探索深港互认的、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

《意见》还提出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包括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科创金融等。

在绿色金融领域,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开展环境(包括与气候相关,下同)信息披露试点,探索深港互认的、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

开展科创金融试点。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开展海外融资和境外并购业务,引进海外技术。支持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探索在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核销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加强同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助力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上市。

“另外有一个比较重大的突破,个人觉得是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方面。”肖耿认为,《意见》提出要建立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这也意味着未来可能还有更多的深度制度创新、监管合作。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叶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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