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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专题(最权威版整合版)第二章住房公积金专题解释4-公房基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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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离退休职工为什么不再实行公积金制度?

62 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机制

63 提前退休职工可否继续缴存、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

64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贷款额度如何审定?

65 在住房组合贷款情况下,如何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

66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购房贷款本息有哪些条件?

67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时的利息如何计算?

68 什么情况下可免缴存住房公积金?

69 住房公积金能否用于购买国债和股票?

70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71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何种性质的机构?

72 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73 影响公积金个贷偿还能力的债务

74 在外地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个贷?

75 支付首期款时,为什么不能用公积金储存余额支付?

76 贷款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随之调整?

77 破产、改制时能否用售房款补交职工住房公积金?

78 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怎么办?

79 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哪些途径?

80 承办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银行有几家?

81 实行住房补贴后,还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82 补充住房公积金

83 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84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制裁措施?

85 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否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

86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

87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

88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哪些监督权利?

88.1 对职工缴存、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

88.2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

88.3 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的监督

88.4 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89 财政如何落实对公积金制度的监督?

90 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91 公积金管理中心违纪或违法行为

92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贷、购买国债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吗?

93 怎样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

94 买断工龄后可否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95 怎样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

95.1 明确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95.2 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

95.3 熟悉行政执法的法律程序

95.3.1 一般程序

95.3.2 听证程序

95.3.3 执行程序

95.4 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61 离退休职工为什么不再实行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对于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而对于一部分暂时不需要解产住房困难的职工和有住房公积金积累的离、退休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养老金的补充,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两种机能。因此职工离退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养老权益。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体现这笔资金养老保障的优越性,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到职工去世再拿这笔资金就没有意义了。从另一方面看,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也就达到了解决住房的目的,并从住房资产的角度间接地保障了其养老金的权益。因此,《条例》没有将离、退休职工列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62 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机制

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封闭互助的运行机制。这是住房公积金的运营不同于其他金融资金运营的地方。

所谓低存低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均比金融机构经营的商业性资金的相同期限的存贷款利率要低。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体现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的特征。从现有的利率政策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为“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利率,现行规定为: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年利率为3.6%,贷款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05%。

所谓封闭互助,是指住房公积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定向使用,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贷款,不与受托银行其他信贷资金融合,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之间形成互帮互助的利益共同机制。住房公积金的受托银行,按照封闭运作的要求,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单独记帐和会计核算。

63 提前退休职工可否继续缴存、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如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贷款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提前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如本人愿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所在单位应为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手续及销户手续,退休职工本人即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也不再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管理中心也不再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64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贷款额度如何审定?

便于说明,举实例如下。某夫妇在8月份购买一套价值25万元的住房,两人月工资分别为928元和700元,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分别为130元和98元,住房公积金储存本息余额分别为3653元和2832元,如果他俩作为参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根据规定应该分别计算如下有关贷款额度指标:

(1)根据存贷比例原则确定第一可贷指标。他俩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之和为6485元,根据管理中心公布的当年的贷款额度倍数为15倍,则确定可贷额度为6485元×15=97286元。

(2)根据他俩的还款能力来确定第二可贷指标。管理中心当年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借款者的还贷收入比为40%,他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分别为928元和700元,两人选择的贷款期限为15年,则按还贷能力指标算的贷款金额为(928元+700元)×40%×12×15=117257元。

(3)当年管理中心规定的每笔贷款合同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4)贷款成数指标:他俩购买的住房价值25万元,管理中心公布的当年的最高贷款房价比例为80%,则该夫妇两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过250000元×80%=200000元。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实际贷款额度应该为上面四个指标中的最低数值。他俩选择15年贷款期限,贷款金额为97000元。

根据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9%,按月等额还款法,贷款额为9.7万元,他俩实际每月还款额为76.96元×9.7=746.51元。

65 在住房组合贷款情况下,如何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

住房组合贷款担保采用借款人将所购住房抵押给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银行,以担保商业性住房贷款债权的实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既保证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偿还(有物的担保),也保证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有银行信用担保),对借款人来说,既方便,又实惠。

承担住房公积金还款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对设立担保公司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1)组织形式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4)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8)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6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购房贷款本息有哪些条件?

(1)提取人与购房借款人应该一致。提取人与购房借款人不一致的,提取人必须是借款人的配偶或者是借款人的同户成员或者是借款人的非同户的直系血亲。其中,属于借款人非同户直系血亲的,还应提供直系血亲的公证书。

(2)应在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里统一提取归还购房贷款本息。为了统一管理,目前,管理中心规定银行定于每年3月至6月办理,由受托贷款银行将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直接冲抵贷款本息额。

(3)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方式应当符合规定。目前,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购房贷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余额还贷法;另一种是逐月还贷法。用前一种方法的,提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应保留不少于10元的金额;用后一种方法的,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必须是月还款额的整倍数。

(4)应办理提取手续。借款人可以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委托受托贷款银行按规定冲抵,也可以在市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里委托受托贷款银行按规定冲抵。提取借款人的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时,还应提供被提取人同意提取的书面文件。

67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时的利息如何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时利息的计算因提前偿还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利息:

利息=剩余本金×月利率

(还款日-1)×30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部分提前偿还后的剩余贷款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1×(1×n(1+1)n-1)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部分提前偿还后的剩余贷款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m=Pr×(n-m+1)×I』n公式中的R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月数;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Rm为提前还款后第m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金额;m为从1到n的正整数。)

68 什么情况下可免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按当地生活保障线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9 住房公积金能否用于购买国债和股票?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虽然资金的性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其使用权受到限制。即职工不能随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只有在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因此,职工不能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与股票进行投资。当然,如果职工因离、退休,户口迁离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时的资金已脱离了管理中心的管理,资金的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这时,资金如何使用,完全由职工本人决定。

70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管理机构的设置取决于资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缴存的住房基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长期性的住房储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对原有工资体制下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一种补充,是单位对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一种形式,两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职工住房消费。这种专为政府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而设立的政策性住房基金,必须要有一个专门的、独立的机构来管理,由这一专门的、独立的机构将资金集中起来存入银行,设立专户,以落实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资金的使用方向。其次,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资金性质以及其强制缴存的特征,决定了住房公积金不是财政预算外资金,也不是一般的居民储蓄存款。因此,不能由财政部门来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也不能由人民银行来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管理。再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最终基于政府的信用,要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安全运作,实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对单位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有科学的决策机构、有效的监督机构。根据这一理论体系,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既有决策机构,又有运作机构,还有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性质,《条例》科学地设置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决定。管委会下设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并且明确管理中心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与此同时,由管委会指定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融业务,政府的财政、审计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对管理中心依法进行监督。

71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何种性质的机构?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改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作为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要求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全国有344个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具有这种法律地位。

72 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由于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由于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申请贷款的职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职工就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考虑到,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各种各样原因,绝大数职工是无辜的。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消费,对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导致该单位职工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采取了两种弥补的措施:

(1)只要单位补缴全体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视同该单位职工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如果单位无力补缴全体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就申请贷款的职工进行个案处理。即,只要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该职工个人补缴欠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并提供与贷款额度相等的保证金,同时制定出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该职工就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73 影响公积金个贷偿还能力的债务

哪些债务属于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个贷偿还能力的债务?

所谓债务,是指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这些所谓“不可避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2)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有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可能性。

(3)债务人投资失败或者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4)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致使违约可能性增加。

(5)其他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74 在外地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个贷?

在本市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而在其他城市购买住房的,有这样两种情况:

(1)在本市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本人在外地购房;

(2)在本市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其在外地工作的配偶在外地购房。这两种情况在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处理方面并不完全一样。

①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本人在外地购买住房,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但是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以所购住房予以抵押,担保住房公积金债权实现的制度。由于抵押物在外地,对抵押物的监管难以实现,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所以,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其在外地的配偶在外地购买住房的,除职工与其配偶明确约定所购住房归职工配偶外,职工可以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政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同样道理,职工配偶在外地购买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75 支付首期款时,为什么不能用公积金储存余额支付?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全部或者部分支付首期购房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因为,申请贷款的职工已获得了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一定倍数的金额的贷款,已经将其他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互助给自己所用。如果允许申请贷款的职工既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支付首期购房款,又获得贷款资金,对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来说,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你要贷款,就不能提取储存余额;你要提取储存余额,就不能申请贷款。当然,贷款以后,在规定的时间,职工仍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冲抵贷款本息。

76 贷款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随之调整?

贷款期内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时,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随之调整?

住房贷款利率的选定,国际上通行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合同利率”,另一种是“浮动利率”。“合同利率”是指,不管银行存贷款利率怎么调整,合同期内约定的贷款利率不作变动。“浮动利率”是指,贷款利率在贷款期内随着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我国目前的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总体上实行的是“浮动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和利率的通知》中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可见,除一年期外,我国实行的是随银行法定存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的贷款利率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行的也是浮动贷款利率政策。在贷款期内,当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调整时,新的贷款利率从第2年的1月1日起执行。

77 破产、改制时能否用售房款补交职工住房公积金?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对原缴存到资金管理中心的售房款余额可作如下处置:补缴破产、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按破产、改制企业出售公房收入的20%留足已售公房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该企业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规定计发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

78 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怎么办?

《条例》规定,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为职工按时、足额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就受到侵害。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通过当地管理中心要求法律救济即行政救济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所谓行政救济是指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管理中心依法行政。

79 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哪些途径?

有两种。一种是被动查询。管理中心应当为每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银行应当于每年7月份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结存单》,并通过单位发放到职工手中。凭证列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账号、职工身份证号、职工住房公积金上年末余额、本年每月应缴额单位每月汇缴日期和金额、本年缴存合计、本年支取合计、本年利息额以及年末余额等信息。

一种是主动查询。职工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帐号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还可以刷卡查询、168电话、网上查询方式,输入身份证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密码,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和每月缴存额。

80 承办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银行有几家?

根据银发(2002)247号文规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对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坚决拒绝,不予办理;承办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承办银行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定期与管理中心对账;人民银行应对承办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实施监管。

81 实行住房补贴后,还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都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都是为了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住房补贴是对职工住房消费的补充,只向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只是现阶段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辅助手段。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一项长期的住房政策,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社会保障性,覆盖面广。就全体职工而言,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主要还是依靠住房公积金。因此,实行住房补贴后,所有单位、所有在职职工仍然要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82 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两者的基本特征相同,都是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为。两者的区别: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单位的效益情况,由单位确定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一个城市的缴存,比例是统一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单位自主决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83 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主要看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非专属个人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指定一方继承,赠与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以下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其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4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制裁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管理中心有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罚款、收缴滞纳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制裁措施。具体地说: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5 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否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

《条例》规定,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86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凡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都由管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作出,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贷款政策,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进行监督等等。

管理中心运作是指管理中心在管委会领导下具体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它有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使住房公积金既置于管委会的严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公开、公正,更有效率。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专户进出。这是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和专款专用的重要一环。银行专户存储,也是金融法规所要求的,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可以直接从事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业务,这就要求把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委托给银行进行运作,在银行设立专户。

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的总称。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的监督,除财政监督外,还包括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环节。财政、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87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同时,各省、自治区都设立了专职监管机构,建立与建设部联网运行的监管系统,行使对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权。

88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哪些监督权利?

88.1 对职工缴存、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职工不能因自己的住房问题已解决而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因为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自己而非法提取,不用于住房消费上。

88.2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

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是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前提。由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所在单位汇缴的,因此,单位是否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成为职工能否申请贷款、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上,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到银行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88.3 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的监督

承办银行承担着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缴、支付、结算、担保贷款资金划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的查询等工作,面对的是所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其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结算业务过程中的过错或失职,直接影响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提取。因此,房委会、管理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实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结算业务;对其承担的部分管理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8.4 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管理中心是否依法行使管理权,是否廉洁奉公、勤政高效,是否公开、公正、公平,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成败。因此《条例》设了许多关于监督管理中心的条款。首先,是财政与审计的监督,以防止住房公积金挪用现象的发生,防止住房公积金资金往来过程、环节中有违纪行为。其次,是房委会的监督,监督管理中心在执行房委会决定的力度、深度方面是否存在懈怠,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是否廉洁、高效。最后,在全社会的监督。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法制环境的改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益保护意识也随之增强。因此,管理中心不但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处罚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定期将归集、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向社会公布。

89 财政如何落实对公积金制度的监督?

财政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种监督制度。《条例》将财政监督列为一种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形式。

财政监督的落实贯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即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个环节。事前监督是指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的事前参与从根本上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性和专项使用性。事中监督是指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必须有财政部门的委员参加,履行其参与议事决策的职责,以确保管委会决策的正确性。事后监督是指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90 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管理中心是《条例》授权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事业组织,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事务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当事人对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1 公积金管理中心违纪或违法行为

(1)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2)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3)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业务;

(4)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6)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7)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8)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9)列支管理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10)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11)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12)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13)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14)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15)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92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贷、购买国债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0)94号文规定,对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93 怎样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部、省、市三级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的要求(国发[2002]12号),各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与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实行同一数据接口标准,管理中心业务数据库必须包含城市内部各分中心和业务经办网点的信息,业务数据库的信息要能满足公积金监管系统的需求。各管理中心要根据建设部制订的统一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落实监管系统需要的相应软硬件设施,配合部、省公积金监管系统与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连接、开通。

94 买断工龄后可否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在国企改革中,有的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向职工发放安置费,以此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买断工龄”。问能否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根据建设部建法函[2000]204号文答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但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职工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申请。

95 怎样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实行行政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管理中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怎样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依法行政?具体讲有四点:

95.1 明确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执法主体是指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和实施者。而确定执法主体资格的方式,由有权认定的一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执法主体资格单位依法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示社会。

95.2 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

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应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并明确执法类型和执法范围。行政人员执法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并持证上岗。

95.3 熟悉行政执法的法律程序

法定的办案程序有以下程序:

95.3.1 一般程序

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缴存或少缴公积金的;挪用公积金的;挪用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尚不构成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案件均适应于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案件要经过四个阶段:一是调查阶段。执法人员按照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情况、收集证据,必要时进行查账封存,以制止阻碍、干涉或破坏性行为。二是决定阶段。中心负责人应当在审查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作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心名称和日期。四是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管理中心应在7天内送达当事人。

95.3.2 听证程序

适应于当事人对管理中心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同意,双方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听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管理中心告知后3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听证一般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委托1到2个代理人;⑥举行听证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95.3.3 执行程序

适用于《条例》中第37、38条。对受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可向人民法院呈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5.4 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可从以下内容上制作: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查处单位欠缴职工公积金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笔录;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案件监督、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单;案件处罚前告知书;案件听证通知书;案件听证笔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案件文书送达回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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