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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并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进展公告-仁智股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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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并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并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议案》,公司拟委托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福资产”)为公司筹集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划付给公司,用于补充公司日常流动资金。本次融资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并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公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2017-068)。

近日,公司分别与掌福资产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与掌福资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并已收到第一笔融资款8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信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甲方通过发起设立上市公司2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为乙方募集总规模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划付至乙方企业,用于补充乙方企业流动资金,乙方按照约定利率和方式支付项目本金及利息,基金可按照实际情况分期成立,具体每期的成立时间及成立金额由甲方再另行通知乙方。

本基金存续期为15个月。

2、募集款项及其支付方式

2.1募集金额

甲方为乙方募集的总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基金募集情况分期支付。

2.2基金募集款的支付先决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除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放弃本款约定的全部或部分条件,当且仅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甲方才向乙方划付基金募集款:

本合同双方已经签署并生效;

未出现实质影响本合同项下基金合法有效存续的政策或不可抗力;

乙方就本次融资事宜已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并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控股股东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瀚澧电子”)为乙方本次融资事宜提供担保,并已就其为乙方提供担保事宜完成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合伙人大会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乙方实际控制人金环女士及其配偶陈昊旻先生为乙方本次融资事宜提供担保;

乙方未违反其在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或文件项下的义务或承诺,且乙方在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或文件项下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持续真实、准确和完整。

2.3基金募集款的支付

甲方于本条2.2款约定的支付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根据基金募集情况分期将基金募集款划付至乙方开立在委贷行的账户:

具体详见《贷款委托合同》

3、项目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3.1乙方应偿付的款项=本金+利息。若基金分期设立的,每期基金的本金和利息均分别计算。

每期本金=每期甲方划付给乙方的基金募集金额;每期日利息=每期本金×8%÷365

3.2乙方应按以下约定足额支付应偿付款项:

3.2.1每期利息的支付:

于基金宣告成立之日起的每自然季度支付一次利息,付息日是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具体而言是每年度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

针对于每一期基金,乙方首次应支付的基金募集款对应的利息=∑[基金成立时的基金份额×8%×(基金成立日至付息日的天数÷365)]。

以后乙方应支付的基金募集款对应的利息=∑[基金成立时的基金份额×8%×(上一付息日至此次付息日的天数÷365)]。

在基金终止日,乙方应支付剩余应付未支付的利息=∑[基金成立时的基金份额×8%×(上一付息日至基金终止日的天数÷365)]。

若基金分期成立的,利息也应分期计算。若基金份额终止,则利息同时停止计算。(以上计息期皆计算首日不算尾日)

乙方须在付息日当日,按照委贷银行的规定,一次性将相应计息期的各期基金全部应付利息打入乙方在委贷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保证账户内余额充足,由委贷银行将此笔金额拨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

3.2.2各期基金到期前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委贷银行的规定,乙方应一次性将各期到期须兑付偿还的本金打入乙方在委贷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保证账户内余额充足,由委贷银行于到期日将此笔金额拨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如签订本协议时,尚未确定本账户,则日后再另行通知。

3.2.3乙方如要提前结束本次融资事宜,须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在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3.2.4乙方在任一支付日未足额支付全部应偿付款项的,则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视为按以下顺序偿付(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偿付):

(a)甲方为确保项目成立且存续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b)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如有)、复利(如有);

(c)乙方应支付的本金;

(d)乙方应支付的利息。

4、担保措施

4.1双方确认,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乙方本次融资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2双方确认,乙方实际控制人金环女士及其配偶陈昊旻先生为乙方本次融资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3若乙方违约、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甲方认为对乙方履行偿付义务有较大的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偿付各期本金之日前的30日内至少归集30%的应偿付款项。

5、税收与费用负担

5.1除非本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双方将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其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5.2为了本合同的目的,因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而产生的税收(如有)由双方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

6、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在前述权利或义务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权益转让于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协助甲方或该等权利的受让方办理该转让所需的一切批准、备案或登记等相关手续。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委托人: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借款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1、委托贷款的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委托贷款系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委托人为甲方,受托人为乙方,贷款对象为丙方。

2、委托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捌佰壹拾万元整(大写),小写8,100,000元;贷款期限为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

2.2 实际贷款期限、实际提款日、贷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借款凭证(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贷款用途

3.1丙方将在本合同项下借入的贷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3.2乙方不对丙方运用该借入的贷款承担任何责任。

4、委托贷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4.1贷款利率

4.1.1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为8%;

4.1.2本贷款采用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确定利率调整方式。

4.2本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实际贷款余额x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x年利率/360

4.3对于非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首次结息日为2017年12月20日,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

丙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丙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丙方未按时付息。

5、逾期利息

如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乙方达成协议,则构成贷款逾期,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6、手续费

6.1乙方按照发放贷款的实际金额和期限确定的手续费率为0.09%(年化费率),手续费的计算公式为:

手续费=贷款实际发放金额x手续费率x贷款期限(天)/360

本合同各方确认:上述收费标准经各方协商确定,各方均认可该收费标准。

6.2手续费收取方式

本合同项下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1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或由甲方委托乙方从其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7、委托贷款资金的交付

7.1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其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8110801012101249883),作为本合同项下交付和回收委托贷款资金的账户。

7.2.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性足额存入约定账户。

7.2.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丙方提款计划,分别于丙方每次计划提款日前至少三个银行工作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约定账户。

8、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8.1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任何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与存在的风险

1、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融资旨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存在的风险

本次融资事宜在募集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管理资金未能按时、足额募集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本次融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YJK3301);

2、《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信银温鹿委贷字第811088108878号)。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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