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堆放物发生火灾 业主物业均担责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秀 唐楠
2018年6月,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小区居民刘强家屋外突然着火,火苗迅速窜到他家,造成小卧室门窗及室内装修装饰、衣物等被烧毁。消防员赶到后将火扑灭,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刘强家外墙(室外公共部分)处堆放的沙发。该沙发属于小区居民张良家所有,起火原因系有人乱扔烟头引燃旧沙发。
刘强找到张良和小区物业,要求双方共同赔偿损失,三方协商未果,刘强将张良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14000元。
“我只是将沙发堆在外面,谁扔的烟头我也不知道。这个赔偿金太高了。”庭审中,张良对火灾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无力承担损失。
物业公司当庭出示证据证明,该公司已经在火灾发生后对房屋外墙保温进行处理,花销较大,不应当再承担责任。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刘强、张良及物业达成了协议:张良赔偿刘强6500元、物业公司赔偿其1500元。
法官提示,公共区域是供所有小区业主生活的场所,不应当被任何人单独占用,更不应该放置可能引起灾害(火灾等)的物体。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清理公共区域可能引发灾害的堆积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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