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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通过报销费用的形式,占有公司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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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真实典型案件,分享实用法律观点

【实务观点】

公司员工及相关审核人员,利用职务使得,就个人消费费用,向公司报销,取得相应的钱财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件简介】

?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

?原审法院认定:

1.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叶某时任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深圳香池东方园水疗有限公司办理会员卡用于个人消费后,多次开具发票在忠旺房地产公司进行报销。在报销过程中忠旺房地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郑某和副总经理陈某在明知叶某开具的深圳香池东方园水疗有限公司的发票为个人消费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各自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财务制度予以审核签字,从而帮助叶某占有公司钱款,涉及金额为1308014元人民币。

2.2014年1月11日至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叶某多次在深圳市货有限公司虚开发票,随后在忠旺房地产公司进行报销从而侵占公司钱款。深圳市货有限公司为叶某的前妻陈某1所有。被告人郑某、陈某在明知忠旺房地产公司并未在深圳市货有限公司实际购买物品即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各自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财务制度予以审核签字,从而帮助叶某占有公司钱款,涉及金额为534567元人民币。

3.2017年10月,被告人叶某找到辽宁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李某2,李某2承包了忠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上上城项目的钢挂石材材料供应与施工项目。叶某为将忠旺房地产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与李某2商定,虚增合同金额500万元,叶某将上述意图授意郑某、陈某、林某,三人同意后,叶某安排三人具体操作。由林某制作合同文本和细节,由郑某签订合同,陈某负责支付合同款。2017年10月25日和2017年11月2日,李某2分两次将共计50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陈某,陈某存入其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中。按照叶某的要求,陈某将其中的400万元转账给叶某的弟弟叶某(在逃),并分给郑某、陈某、林某每人25万元作为好处,其余25万元汇入叶某持有的陈某1名下的银行卡中。

4.2018年,忠旺房地产公司将釆购一批真石漆和氟碳铝合金铝艺楼梯扶手和阳台栏杆。被告人叶某为达到侵占公司钱款的目的,与郑某、陈某、林某、叶某共谋,由郑某、陈某、林某具体实施通过虚设中间交易环节的方式提高成本,叶某安排叶某在深圳市成立深圳市凯盛铭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家丽德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由深圳市凯盛铭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从佛山市南海区嘉创铝合金焊接护栏厂进货(签合同方为佛山市万家红门业公司),支付金额共计2764280.32元。另从菊水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进货,合同金额为7651888.40元,实际支付6911868.20元。之后再由深圳市家丽德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将上述货物销售给忠旺房地产公司,忠旺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深圳市家丽德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共计33211655.56元人民币,差价共计23535507.04元人民币,被叶某占为己有。

5.2018年,被告人叶某找到深圳市中机联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周某设计忠旺房地产公司上上城项目的商业综合体。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叶某向周某提出通过虚增合同金额的方式套取500万元人民币。周某同意后,忠旺房地产公司与深圳市中机联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并支付了350万元预付款。2019年4月,叶某与周某联系向其索要200万元,周某称暂时只有150万元。随后二人在深圳市香池东方园水疗有限公司见面,周某将150万元现金交给叶某,叶某将该款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叶某的涉案数额共计31878088.04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某、陈某与叶某在上述第1、2、3、4项犯罪事实中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陈某的涉案数额均为30378088.04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在上述第3、4项犯罪事实中与叶某、郑某、陈某成立共同犯罪,涉案数额为

28535507.04元人民币。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叶某在深圳市香池东方园水疗公司包房内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郑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盛世家园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君悦龙庭三期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2019年4月11日、4月22日,被告人叶某将侵占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款中的650万元人民币退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委托亲属主动上交了全部赃款人民币25万元。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叶某、郑某、陈某、林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被告人叶某退赔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4628088.04元;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5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5万元。

?二审法院观点:

上诉人叶某、郑某、陈某、林某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四人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叶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郑某、陈某、林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叶某案发后返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郑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林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积极返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叶某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叶某通过辽宁集美装饰公司侵占500万元工程款以及通过深圳中机联设计公司侵占150万元设计费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叶某在侵占上述钱款后一直由其使用,并未返还公司,仅是在即将离开忠旺房地产公司的时候才安排被告人陈某做账,写了一个500万元的借条和两张收条并虚构时间,上述借条上没有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批的签字,严重违背忠旺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叶某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叶某通过深圳家丽德宝和凯盛明某公司套现2200万元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深圳市家丽德宝建材经贸有限公司银行明细查询及说明、会所外墙石材干挂工程承包合同、氟碳铝合金铝艺楼梯扶手和阳台栏杆买卖合同、外墙真石漆买卖合同两份及补充协议、忠旺上上城(辽阳)五期建筑概念及方案设计合同、忠旺上上城(辽阳)五期室内商业及会所装饰设计合同、氟碳铝合金铝艺楼梯扶手和阳台栏杆买卖合同、忠旺上上城(辽阳项目)、忠旺上上城(灯塔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涂料买卖基本合同、菊水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三方协议书、莫某提供的付款明细、情况说明及原始单据粘贴单若干、说明、付款情况说明、证人李某1、叶某、陈某1、黄某、陈某2、陈某3、莫某等人的证言,上诉人叶某、郑某、陈某、林某的供述在卷佐证,足资认定叶某通过上述公司套现2200万元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叶某的辩护人提出叶某通过深圳广富百货公司虚开发票侵占534567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刘某1、曹某1、曹某2、高某等人的证言、深圳香池东方园水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深圳香池东方园水疗有限公司提供的叶某的相关会员信息及消费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叶某通过深圳广富百货公司虚开发票侵占534567元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叶某、郑某、陈某、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虽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修正,但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审判决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数额、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各上诉人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故对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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