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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铝合金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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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夏县近代以来的行政区划调整改革研究考略2、无锡人注意这些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3、夏县:迎峰测温 保证供电

山西省夏县近代以来的行政区划调整改革研究考略

晚清时期山西省夏县实行【乡里制】

清光绪六年(公元1880年),夏县设立乡制、里制,夏县公署下辖四个乡:孝妇乡、都南乡、夏川乡、阳公乡。二十四个里:赵冯北里、坊周里、师洋里、温泊里、西胡里、池中里、尉郭里、郭其里、其秦董里、中西里、侯中里、中下里、司水里、中义里、义马里、张晁里、张辛里、薛杨里、付原里、师墙里、南峪里、景守里、尊司里、南营里。

中华民国初期夏县实行【区村制】和【闾邻制】

民国初期,夏县设置区、村、闾、邻制,夏县全县共划分为五个区。第一区公所驻夏县县城南关。第二区公所驻王家河。第三区公所驻庙前镇。第四区公所驻曹张镇。第五区公所驻尉郭镇。

中华民国中后期,阎锡山在山西省推行村本政治,实行编村制

中华民国27年(公元1938年),晋绥军总司令、山西省政府主席阎锡山推行村本政治,实行编村制。每500户左右为一个编村。民国34年(公元1945年)八月十七日,又将编村改为治村。除中国共产党解放区(即:夏县第二区)以外,国统区夏县政府管辖的治村总共只有41个村:

第一区:南关村、中留村、禹王村、南师村、陈村、周村、司马村、郭里村、中卫村、苏村、解村、史庄。

第三区:西浒村、鲁因村、裴介村、朱吕、姚村、王峪口村、大吕村、庙前村、堡尔村、龙卧村。

第四区:水头村、小晃村、张樊村、上牛村、牛庄、张庄、营张村、下晁村、马乔村、垣峪村。

第五区:西晋村、北晋村、泊头村、王村、柳村、崔家河村、其毋村、胡张村、枣园村。

民国36年(公元1947年)七月十四日,夏县取消治村,设立行政村。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的夏县基层行政区划变革

1953年3月,夏县实行区乡制,夏县全县总共设立5个区、60个乡、245个村。并在各区设立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在各个乡设立【乡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权机关。

第一区:区公所驻在南关村。下辖12个乡:城关乡、兴隆乡、中卫乡、大侯乡、四董乡、尉郭乡、周陈乡、康王乡、其里乡、禹王乡、李家坪乡、康杰乡(纪念河东革命领袖嘉康杰同志而设立)。

第二区:区公所驻在泗交村。下辖15个乡;西沟乡、温峪乡、马村乡、唐回乡、东庄乡、杨蔡乡、大涧口乡、祁家河乡、曹家庄乡、西北庄乡、樊家沟乡、张家后乡、砖庙乡、张家坪乡、太宽河乡。

第三区:区公所驻在庙前村。下辖14个乡;西村乡、虎庙乡、桑村乡、付村乡、鲁因乡、裴介乡、史家乡、大吕乡、墙下乡、涧张乡、四辛庄乡、上峪口乡、东浒乡、辛庄乡。

第四区:区公所驻在曹张村。下辖9个乡:曹张乡、兴南乡、水头乡、马乔乡、西下晁乡、垣峪乡、郭王乡、张樊乡、堆后乡。

第五区:区公所驻在胡张村。下辖10个乡:胡张乡、朱冯乡、如意下晁乡、埝(堰)掌乡、王村乡、南赵乡、郭牛乡、大里乡、柴家坪乡、枣庙乡。

1955年,根据山西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将【乡人民政府】改为【乡人民委员会】。

1956年4月,山西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将夏县第二区温峪乡的秋树沟自然村划归垣曲县新兴乡管辖。将山西省平陆县位于中条山腹地的窑泉乡和七泉乡划归夏县管辖,即包括:窑泉村、庙坪村、杨家窑村、寺沟村、孙家凹村、桃园村、文家坡村、安家凹村、芦坪村、旗杆岭村、瓦官庙村、柴乐沟村、坂园凹村、槐树坪村、杏树窑村、杨家山村、庙坪村、红家堆村、高凹村、柏峰头村、五家滩村、侯家山村、关家沟村、小大堆村、瓮口村、大凹村、七泉村等33个自然村。

1956年6月,夏县实行撤区并乡建镇,将全县60个乡合并为21个乡和设立1个镇。1个镇即:城关镇。21个乡即:王村乡、胡张乡、南大里乡、大吕乡、史家乡、涧张乡、水头乡、上王乡、七里坡乡、禹王乡、周陈乡、埝掌乡、尉郭乡、泗交乡、马村乡、窑头乡、祁家河乡、太宽河乡、七泉乡、张家坪乡、曹家庄乡。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夏县21个乡和1个镇合并为6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下辖生产管理区。即:城关人民公社、水头人民公社、胡张人民公社、庙前人民公社、泗交人民公社、祁家河人民公社。

1958年11月,夏县和闻喜县、绛县部分区域合并为【闻喜县】大县,将夏县城关镇人民公社改为闻喜县夏镇人民公社。

1961年5月,闻喜县、夏县、绛县三县各自恢复原建制。位于夏县的6个人民公社重新调整改革为15个人民公社。即:城关人民公社、水头人民公社、禹王人民公社、胡张人民公社、埝掌人民公社、尉郭人民公社、郭道人民公社、大吕人民公社、上王人民公社、七里坡人民公社、庙前人民公社、大庙人民公社、泗交人民公社、祁家河人民公社、曹家庄人民公社。

1971年5月,根据山西省革命委员会的决定,将夏县上王人民公社划归运城地区革命委员会运城县管辖;七里坡人民公社(辖5个生产大队)划归闻喜县管辖;将山西省垣曲县位于中条山腹地的南窑村、退山村、毛家山村、七亩沟村、半坡村、下圪塔村6个自然村划归夏县祁家河人民公社佛峪生产大队管辖。

1984年,夏县将13个人民公社改为6个镇7个乡,生产大队改为行政村。即:城关镇、水头镇、埝掌镇、庙前镇、裴介镇、泗交镇、胡张乡、尉郭乡、郭道乡、禹王乡、大庙乡、祁家河乡、曹家庄乡。

城关镇,辖33个行政村:南关村、西关村、车寺村、秦寺村、任寺村、小郭村、大辛村、小辛村、下渰yan底村、赤峪村、上留村、南山底村、樊家峪村、文德村、裴社西村、韩社西村、杨社西村、中留村、四董村、挪挝村、兴隆村、爨cuan村、南师村、上师村、下师村、解村、苏村、大侯村、小侯村、石桥村、湾里村、下留村、北山底村。

尉郭乡,辖18个行政村:尉郭村、东洋桥村、西洋桥村、苏庄村、三联村、高村、楼底村、东阴村、西阴村、阴庄村、下张村、马村、白张村、大台村、小台村、西董村、中卫村、苗村。

郭道乡,辖8个行政村;郭道村、周村、陈村、大洋村、李家坪村、康家坪村、韩家后村、石泉沟村。

禹王乡,辖16个行政村:禹王村、庙后辛庄村、郭里村、西赵村、中其里村、西其里村、史庄村、司马村、秦寺村、中秦村、西秦村、师冯村、东浒村、东浒庄村、秦家埝村、李庄村。

大庙乡,辖13个行政村:大庙村、上焦村、张家坪村、马蹄坫垛村、窑头村、尚家坪村、神头岭村、润底河村、郭家河村、后坡村、裴裴岭村、井曹村、沙岭村。

庙前镇,辖27个行政村:张郭店村、付村、杨村、南上晁村、北上晁村、王峪口村、薛庄村、南吴村、北吴村、中吴村、史家村、堡尔村、上渰yan底村、文家庄村、桑村、陈庄村、庙凹村、龙卧村、皂庄村、虎庙村、辛梨园村、金井沟村、通峪村、西村、梨树坪村、南岭村、下庄村。

裴介镇,辖26个行政村:裴介村、裴介庄村、大吕村、大吕庄村、小吕村、姚村、郭村、四辛庄村、朱吕村、石桥庄村、墙下村、墙下堡村、毛家埝村、高家埝村、营里村、西浒村、鲁因村、吉家庄村、辕村、师村、南卫村、北卫村、陈乔村、双庙村、樊韩王村、兴郎庄村。

水头镇,辖27个行政村:水头村、水南村、阎赵村、常村、常家堡村、仪门村、南桥村、洛沱湾村、付家庄村、马乔村、坡底村、上牛村、下牛村、张付村、柳付村、曹张村、大张村、小张村、西张村、东张村、西下晁村、杨村、张庄村、兴南村、牛家凹村、小晁村、三贤庄村。

胡张乡。辖25个行政村:胡张村、如意下晁村、如意上晁村、沙流村、泊头村、小李村、西下冯村、王村、东张南村、西张南村、西晋村、中晋村、大李(里)村、其毋村、张村、郭村、枣园村、西河头村、东河头村、西谷村、柳村、朱村、冯村、水兴庄村、窑头村。

埝掌镇,辖28个行政村:埝掌村、东下冯村、上冯村、常马庄村、崔家河村、赵村、三坡村、南大里村、北大里村、郭牛村、古垛村、上黄村、圪塔村、上辛庄村、南郭村、小王村、南晋村、北晋村、东王家村、马沟村、苋坪村、枣庙村、北坡村、探马沟村、盂家村、八峪村、尉家村、柴家坪村。

泗交镇,辖10个行政村:泗交村、唐回村、下秦涧村、任家窑村、窑头村、尉家岭村、王家河村、砖庙村、西沟村、太宽河村。

曹家庄乡,辖7个行政村:曹家庄村、东交口村、马家庙村、圪马沟村、架桑村、温峪村、大寺坪村。

祁家河乡,辖17个行政村;祁家河村、东庄村、小庄村、西北庄村、旗杆岭村、马村、西庄村、上坪村、祁家坡村、横口村、西山头村、七泉村、庙坪村、麻岔村、杨家山村、侯家山村、佛峪村。

2000年4月,从夏县埝掌镇分设南大里乡。

2001年4月,将夏县城关镇、大庙乡、郭道乡合并为瑶峰镇。原夏县曹家庄乡并入泗交镇。

到2012年底,夏县共257个行政村,分属6个镇5个乡管辖。2021年4月,撤销夏县禹王乡,设立禹王镇。

2022年10月,夏县下辖7个镇、4个乡。四个城市社区:城东社区、城西社区、城南社区、城北社区。夏县人民政府驻瑶峰镇。2023年夏县下辖7个镇:瑶峰镇、庙前镇、裴介镇、埝掌镇、泗交镇、水头镇、禹王镇。4个乡:胡张乡、尉郭乡、南大里乡、祁家河乡。

河东涑川学者 原稿原创

无锡人注意这些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

各地通报了一批

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

01.拒不配合防疫工作

2022年10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金山区发生一起疫情传播事件,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经查,胡某某(男,47岁)近日携妻儿曾至外省市,返沪后接到疾控部门电话得知自己是密接人员后,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擅自外出,且未及时告知妻儿相关情况,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目前,有关人员及场所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金山警方已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将依法严肃处理。

02.散布涉疫谣言

2022年10月22日,山西省太原市夏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10月21日,瑶峰镇大辛村张某某(男,现年28岁)在某微信群散布谣言称“下午5点夏县要封城”。

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某将从同村田某(男,现年29岁)处听闻的不实信息在微信群转发,形成网络传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对田某进行批评教育。

03.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

2022年10月24日,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近日,平湖发现1例省外返平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经查,该人系王某(女,25岁),于10月19日自省外返平后,未按规定履行核酸检测、社区报备等相关防疫要求,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

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重大传播风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平湖市公安局已对其刑事立案调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4.故意隐瞒行程

2022年10月24日,福建尤溪发现一名外市抵尤的无症状感染者,在开展流调过程中,该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活动轨迹和接触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防疫工作负面影响,目前,该人员已被立案查处。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提醒:

对违反相关规定

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

1.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散布和传播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卡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来源:无锡发布 编辑:依依)

夏县:迎峰测温 保证供电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张秀峰 裴国峰)日前,国网山西夏县供电公司瑶峰供电所所长张勇带领员工正在大辛村4号台区对供电设备进行测温。

盛夏时节,该辖区9900多用户、240台供电设备处于用电高峰期,供电公司所属10个供电所24小时坚守岗位雷打不动,确保安全、优质、可靠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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