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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用偿还已故丈夫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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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陈女士:李某生前从事制作铝合金门窗生意,不久前,在家里休息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钢化玻璃供应商某钢化厂老板许某便上门要债。原来,李某生前从许某处采购钢化玻璃的货款尚未结清。因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许某只能将李某的妻子和儿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偿还货款。没想到,开庭当日,李某的妻儿均表示放弃继承权,他们没有义务偿还这笔货款。请问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用偿还已故丈夫的债务吗?

答: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所有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执行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我国的继承制度是“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继承人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对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因此所谓“父债子偿”是有限制条件的,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那么就无需对父母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夫妻关系则不同,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权利,其针对的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本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所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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