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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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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于2019年3月11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被告人贺某依与杨某未和好夫妻关系,被告人贺某依一直居住在其娘家。2019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贺某依为报复杨某,在市新湾镇购买了一瓶汽油,回到娘家后把汽油灌入一个500毫升的矿泉水瓶,拿了一个打火机。随后,被告人贺某依来到位于市新湾镇杨某家中,趁其婆婆张某桂不在家,将汽油倒在停靠于杂屋间的汽车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将汽车、三扇铝合金窗户、两台空调外挂机、杂屋间的屋顶及卷闸门烧毁。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汽车、三扇铝合金窗户、杂屋间屋顶价格为人民币48016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贺某依诊断为抑郁症(缓解期),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依以放火的方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贺某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某依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